小贩贩卖仿真枪审判最终无罪 法院赔偿43万余元
在广州一德路卖玩具的小贩王国其因贩卖20支仿真枪,被法院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刑10年。一番申诉后,他被法院再审判刑4年。后来,检察机关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销了起诉,王国其无罪。昨日下午,广州中院向王国其的代理人周玉忠律师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国其人身自由损害抚慰金共人民币35.4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同时向王国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去函说明判决及赔偿情况,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从有利于被起诉人原则出发
2009年10月,时年38岁、在广州一德路贩卖玩具的河北邯郸籍小贩王国其被民警带走。被抓获时,王国其共被缴获了20支仿真枪。而鉴定报告显示,这20支枪形物中的18支被认定为非制式枪支,其他两支被认定为仿真枪。
2010年5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国其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对其判刑10年。同年,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国其提出申诉后,2013年4月,广州中院再审改判王国其有期徒刑4年。
2014年6月,广东省高院经复核后,裁定撤销原来的裁判,发回越秀区法院重新审判。2015年12月,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撤回对王国其的起诉,同月,越秀区法院裁定准许检方撤诉。
2016年1月,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王国其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检察院称,案发期间,国家对枪支的鉴定有两个标准,即公安部于2001年8月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强制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及公安部于2008年3月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后者对枪支的认定范围比前者要宽泛数倍,且实施的时候并没有废除前者,直到2010年前者才被废止。从有利于被起诉人的原则出发,王国其案应该适用公安部2001年的规定,不应认定涉案的枪形物为枪支。
历时近7年不想再折腾
2016年2月,王国其以再审无罪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1461天的赔偿金,请求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广州中院经听证后,昨日向王国其的代理人送达了赔偿决定书。
“目前距事情发生已经快7年了,不管怎么说,现在总算是有了结果,我们现在只想尽快恢复正常生活。”身处河北邯郸老家的王国其昨日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他不想为此事再折腾。(记者董柳,实习生陈文、侯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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