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太和县法院被指袒护国企 当事人愿打一生官司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电信太和县分公司职工张某向媒体反映称,他与公司因劳动纠纷于5年前被诉至太和县人民法院,但由于太和县人民法院出现违规裁决导致自己5年来身心疲惫。
据了解,2006年7月1日,张某与阜阳电信太和县分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员工,负责建维部赵庙区域工作。2005年一2006年度张某在该公司民主测评中被评为基本称职,但该公司未按制度规定向张某告知测评结果。2008年1月,阜阳电信太和县分公司以张某民主测评两次“基本称职”为由,依照没有公示的阜阳市电信有关文件降低张某岗位工资每月60元。同年5月,张某在领工资时发现工资被降,遂与太和电信交涉未果,随后向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期间,太和电信公司在没有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情况下,以中电信(2008)1 07号文件解除了太和县电信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2008年7月23日,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太劳裁字(2008)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太和县电信公司按张某原岗位工资每月足额发放并补发扣除的每月60元,计420元整,同时撤销太和县电信“关于对张彪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张某原工作岗位。
随后,太和电信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31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太和电信公司作出的对张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张某的工作岗位,但未就张某被太和电信扣发的每月60元做出审理。
2009年8月,阜阳电信太和县分公司对太和县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对该判决予以撤销,并发回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确认了太和县电信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错误,并予撤消。但是,对于张某被阜阳电信太和县分公司扣发的每月60元,法院认为其岗位工资下降并无不当,张某要求补发工资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张某认为太和县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随后他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请民事抗诉。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调阅案卷认为,原审判决对张某主张的恢复其原岗位并补发扣除的岗位工资6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没有作出判决,确实存在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于是于2012年12月12日依法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3年2月25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阜民一抗字第00009民事裁定书,指令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3年8月13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称张某在原审中未就此补发工资一项提出反诉,故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未遗漏诉讼请求。
据张某向媒体介绍,目前他提出的上诉,已经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0日在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果尚未出来。
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张某说,整个案件非常简单,但是太和县人民法院一次次袒护阜阳电信太和县分公司,他猜不出其中缘由。他说,现在不是仅仅60元的事情了,为了讨回公道,他愿意为此打一辈子的官司。(郑义 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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