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抢劫理发店 构成“入户”获重刑
人民法制报山东讯(记者张春兄 通讯员李久彪)山东滨州一中年男子伙同临沂两男青年经预谋后,通过暴力手段抢劫一理发店,劫取现金3800元并分赃。案发后,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基本特征而从重处罚,为以身试法者敲响了警钟。
2013年6月10日零时许,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张甲和临沂人张乙、贺某(另案处理)结伙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沂南县李某一家经营的理发店内,以殴 打、威胁的手段,劫取现金3 800元并分赃。8月1日22时许,他们又以同样的手段窜至临沂市沂南县滨河路某路段,拦截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此处的张姓姐 妹,强行劫取价值175元的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及衣服等物品一宗,并致一人轻微伤。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张甲、张乙还在滨州市博兴县人民 公园等处盗窃电动车、摩托车、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价值10957元。庭审时,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二被告人避重就轻,均辩称所抢劫的只是普通的理发店,根 本不是“入户抢劫”,对其他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入户抢劫”的中的“户”是指住所,其 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本案中,受害人李某一家三口均在理发店居住,店中有生活必需品,且 凌晨0时许理发店处在不营业状态,因此,该理发店符合“户”的基本特征,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结合其他犯罪事实,遂分别以抢劫罪、盗窃 罪,数罪并罚,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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