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隋强:聚众哄抢仍逍遥法外 公检法涉嫌渎职
合法经营 招致哄抢 隋宣清是隋强的父亲,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桃源村人。1993年至2011年期间与乳山市乳山口镇小青岛村签订了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隋宣清对竹岛及其周边海滩海域滩涂进行经营。 2006年6月24日隋京东等人组织人到隋宣清承包的竹岛海滩哄抢养殖的海产品,由于是本村村民,隋宣清一直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隋宣清的忍让不仅没换来感恩,反而招致隋京东的变本加厉,更加疯狂地利用村广播、电话等联系、造谣,鼓动不明真相的本村及附近村民到竹岛哄抢海产品。由于当地公安及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制止,致使隋京东等人的哄抢行为一直持续到2010年10月。 一味的忍让并不能换来消停,隋京东的行为越来越恶劣。隋宣清依法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隋京东等的犯罪行为。海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大辛家边防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认定了隋京东等人对隋宣清承包范围内滩涂养殖的海产品进行哄抢的行为。 海阳市公安局大辛家边防派出所委托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2006年6月24日至2006年9月11日“竹岛”海滩哄抢的贝类产品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价值为10732.00元。材料报到海阳市公安局,该案石沉大海,既无刑事立案也未治安处罚。 公安厅督办 侦查三年后撤案 隋京东聚众哄抢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制止,越来越恶劣的哄抢行为使得隋宣清不得不走上访之路,该案反映到山东省公安厅。2007年7月,该案引起省公安厅的重视,责令海阳市公安局立案查处。海阳市接到省公安厅的指令后,进行了刑事立案。 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后,经过近三年的侦查,于2010年4月9日作出了撤销该案的决定,口头答复的理由为:1、隋宣清所承包的滩涂没有办理海域使用证;2、隋京东等人哄抢的海产品不属于隋宣清经营范围的海产品;3、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烟海价鉴定(2006) 25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不正确;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文件中称竹岛属于海阳市而非乳山市。 多方维权 举步维艰 海阳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隋强先后找到海阳市公安局和烟台市公安局进行信访,海阳市公安局答复:该案属山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的案件,立案后经过全面、大量的调查、侦查工作,并多次向省市业务部门请示汇报。一致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并于2010年4月9日撤案。 烟台市公安局认为,海阳市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通过法律途径对涉案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隋强对两级公安机关做出的关于撤销案件的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进行了如下辩驳: 一、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取得海域使用证,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是法律适用错误,公安机关所依据的是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首先,本海域法调整的是国家所有的海域,而本案岛屿属无居民岛、周边滩涂属于集体所有,(乳海两市出现争议)不在海域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也无需办理使用证;其次,隋宣清承包岛屿的时间在1993年,是在海域法生效之前,因此,法不溯及既往,在现有的法律不应该制约法律生效之前的已经形成的行为,既不能排斥承包人的合理合法使用。退一步说,即便应该办理而没有办理海域使用证而使用海域的,只能说明使用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恢复原状,同时可以要求行政处罚,但是并不能恶意的将在非法使用海域所养殖的海产品及天然品列入非法打击的范围、而不予保护。海产品是隋宣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后的结晶,仍为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给予保护。证实隋宣清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证据有:证实竹岛属于乳山市所有。第一,1965年2月20号,原乳山县人民政府所颁发(林木土地所有证)乳林权字第N0008410号;第二,1993年至2052年与乳山县小青岛村签订的竹岛承包三份合同以及这十多年向村委交纳的承包费收据。第三,海阳大辛家边防所委托物价局出具认定书。第四,海阳市渔业局证明。第五,隋宣清申请海域证明(等等证据)。均能证实申请人是有偿、合法使用竹岛,并非擅自开发利用。(从06年6月24日至2010年4月共计损失130万元) 二、海阳市公安撤案后,隋强到当地检查机关上访,要求检查机关实事求是处理此案,直到2013年8月检察院侦监科战科长给的口头答复,我院已下达重新立案通知给海阳公安局。直到现在海阳市公安局不重新立案,犯罪分子仍逍遥法外。 三、2011年12月11日隋强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4年1月1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介绍隋强到海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刑事自诉一事。截止发稿时,海阳市人民法院也没有立案。 四、 对于公安机关认为隋京东等人的哄抢行为属于民间纠纷,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说辞显然与上述:“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相矛盾,既然不受法律保护了, 是非法的,那么就不会是民事纠纷了,民事法律同样也不予保护,而反过来如果民事法律保护属于民事纠纷的话,也更能说明海产品本身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合 法财产受到哄抢或破坏后,造成严重后果的,财产权利人可以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二者可同时主张,也可选择一主张, 并不排斥,因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在相互推诿,没有依法办事,因此海阳公安局海阳市法院一直在保护犯罪。 隋强认为,在请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后,检察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立案监督的结果,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法院应当审查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 目 前为止,隋强已经将该案通过不同的途径反映给海阳市公安局、海阳市检察院和海阳市人民法院,甚至上级政法部门。海阳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应该各司 其职各尽其责,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给隋强做好解释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局立案侦查或由法院立案审理,否则就涉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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