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付刚煤矿诈骗案重审再爆惊世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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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30 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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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延边:付刚煤矿诈骗案重审再爆惊世奇闻!
              被告人当庭哭诉遭遇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被指证据造假、涉嫌犯罪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本刊讯,备受关注的“付刚煤矿合同诈骗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12月9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于2014年9月16日至19日,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人民法院公开重审。在长达四天的庭审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被告及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每个案情细节给予三被告充分表达陈述的机会和权利。整个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多次悲情哭诉遭受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和威逼恐吓,指责公安机关伪造大量假证并故意隐匿关键证据的事实,引来旁听席上不断的唏嘘之声。
      2013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常洪德、付刚、王艳俊三被告人送达了(2013)吉刑经终字第17号刑事裁决书,认定付刚煤矿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延边州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历经十个月后,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在2014年9月16日在珲春市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对于被关押了3年4个月的三被告而言,这场“灾难”经历了马拉松式的诉讼,其背后是否存在钱权交易、权大于法、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等事实呢?我们不得而知!孰是孰非,相信法院自会公平裁决。
                       案情回放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2006年底,珲春市政府为落实吉林省政府关于整合小煤窑文件精神,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土地管理等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并协调付刚煤矿和临近的249 号井整合。后因付刚煤矿无力支付249号煤矿矿主的补偿金,使得煤矿整合一度无法推进。在领导小组的撮合、协调下,2007年8月,常洪德出资购买了 249号煤矿并与付刚煤矿继续整合。
  2007年8月,珲春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协调吉林省112地质勘探队,以满足两矿整合后的矿区面积能够满足年产9万吨生产能力的对应储量为目的,对整合后的矿区面积进行概算。经过112地质勘探队两次细致、严格、周密的概算,得出整合后的付刚煤矿矿区面积扩大为0.7509平方公里,可以达到年产9万吨生产能力的对应储量(按政府相关政策要求为126万吨,其后便不再要求)。领导小组根据112地质队出具的《煤炭资源储量概算说明》,重新确定了两矿整合后的拐点坐标以及开采标高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批。2008年5月19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发文确认了2008年1月26日煤炭储量资源概算范围。
  付刚煤矿和249号矿井的整合,面临着重新办理采矿手续和扩建矿井所需巨额资金问题。此时,吉林省通化市的红星洗煤有限公司出现了。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该公司老板赵永生先期派出精通煤矿业务的资深业务人员多次赴珲春考察并到珲春矿务局、安监局和整合中的两矿及附近煤矿查阅相关资料。就在赵永生专业团队考察将近半年并已经决定购买煤矿后,赵永生和合作伙伴及朋友辽宁省辽阳市商人关宏强带领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又赶赴珲春又考察了三个月后,决定与赵永生共同作为买方参与购买两矿90%的资产,共同合资经营。 
        2008年4月13日(整合的采矿面积还没有确定),赵永生、关宏强、于铁君代表资产购买方与付刚夫妇及常洪德达成了《合资经营付刚煤矿有限公司合同书》。双方依据煤矿实际资产,协议作价1480万元,付刚、常洪德保留10%的股权,赵永生、关宏强、于铁君收购总资产的90%。关宏强及赵永生决定继续办理两矿整合手续,2008年4月14日,资产购买方派员与付刚、常洪德清点资产并完成交接。随后,赵永生派驻的管理人员暂时撤回通化,等待两矿整合手续的办理。2008年5月19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发文确定整合后的付刚煤矿采矿面积为0.7509平方公里。
        2008年4月17日,关宏强支付了(包括为赵永生、于铁君垫付部分)90%资产的受让价款1332万元。关宏强作为大股东,另外出资并指挥小股东王艳俊办理整合后的有关手续、指派常洪德负责新矿井的建设。
        随着各种手续的办理完成,关宏强向赵永生隐瞒了有关整合手续已经办理完结的真相,采取非常手段,先在珲春市工商局获取了赵永生和于铁君50%的公司股权,三个多月后,又谎称煤矿储量不足,已转卖他人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虚假事实,骗取赵永生放弃了公司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当整合后煤矿采矿许可全部办理完毕、常洪德完成新建矿井主要部分时,关宏强又先后采取剥夺常洪德管理权、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逼迫常洪德离开煤矿。在常洪德坚决不放弃煤矿权益而应诉期间,2011年4月15日付刚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关洪强在发生事故的第五天(4月20日)以“被诈骗1332万元”为由报案。
              王艳俊:被打后我是爬着回到看守所监室的
          
          
          付刚煤矿资产明细虽然被失踪,但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材料证实了付刚煤矿的资产情况。

        2014年9月16日上午开庭伊始,法庭首先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允许三被告进行充分的陈述。被告常洪德在陈述至珲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采取开飞机、坐老虎凳、用冻梨冷冻生殖器、用户木棍划肋骨等手段刑讯逼供时,这位曾经铁骨铮铮的男子汉竟声泪俱下。常洪德说:“办案人员把事先准备好的材料让我签字,我看到内容不是事实就不签字,办案人员就打我,把我吊起来打。一个礼拜只给我吃二个面包、一个盒饭,平时也不给水喝,我被他们折磨得几次昏过去,实在是受不了了。”
        被告王艳俊更是未语泪先流,早已泣不成声。她说:“我个性比较强,不是我办的事我不会承认。他们直接拿材料来让我签字,都是事先写好的,我不签,他们就把我双手在后面捆起来,然后吊起来(开飞机),我受不了这个罪”。王艳俊的哭诉让在场的所有人哽咽,“他们比日本鬼子还残酷。那个叫崔习朋(音)的干警拿着卷成筒的纸在我头上不停地敲打,边打边说‘这是珲春市委书记督办的案件,必须办成铁案’。三年了,我现在左肩膀一直很疼,晚上睡不着觉,都是他们把我打得留下的后遗症。在最初审我的半年里,每当在看守所喊我提审时,我都非常害怕,我害怕被打。他们不是在看守所审讯,都是带到公安局的审讯室去审,在那里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他们经常把我吊到公安局楼上的审讯室的门上,一吊就是半天。”王艳俊几次因过度悲痛而中断陈述,她说:“他们拿打我丈夫的录像给我看,说不签字还要继续打她丈夫,还要把她女儿抓起来审问。我相信他们能办的上来,我害怕,我不得不签字。我的膀子被他们打得错位了,我要求给我做身体全面检查多少次了,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做。就是这个痛,使我坚强的活了下来!有几次,我被打后,是爬着回到看守所监室的!”
        对于三名被告人的指控,公诉人辩称: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视频资料和看守所值班人员的证言证词和侦查机关办案人的陈述,证实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但是,辩护律师认为: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下属单位,自己人证明自己人清白,这样的证据令人难以信服。而办案人自证清白的材料显然没有效力,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同时,王艳俊还说,关押在同一号里的崔贞子等二人曾经向驻所监察室书面反映了她被刑讯逼供遍体鳞伤的情况,她要求崔贞子等二人出庭作证,但是公安机关说找不到此二人。
        而被告常洪德的辩护律师说,侦查机关提供的录像视频资料存在明显的删节、截取迹象,很多视频资料中的笔录画面与在案证据的笔录内容不一致,被告人的有罪言词都是在违法外提的前提下产生,具有明显非法取得的迹象,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合同诈骗案”没有合同原件,资产明细居然被失踪!
     
《合资经营付刚煤矿有限公司合同书》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是,如此重要的证据居然没有原件,而本案的另一份关键证据——付刚煤矿资产明细居然遭遇被失踪!
        被告人王艳俊说:“当时签合同时,有五个人签的字,签字的人都有一份,如果丢失还能都丢失了吗?”被告人常洪德、付刚也说:“办案人员抄家时把合同也都拿走了。”
        对此,公诉人的说法是:合同没有原件的,只要有复印件也可以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能够作为证据。但辩护人认为,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才可作为证据使用。公诉人则辩称:如果在法庭上核对的话,那说明原件已经被调取在案,再出示复印件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直接出示原件即可。辩护律师因此强烈质疑到:“合同书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辩护人和被告人多次强烈要求提供合同原件,公诉人均未提供。如果没有原件的话,复印件的真实性怎样核实?未经核实的复印件怎能成为定案依据?”被告常洪德、王艳俊、付刚都表示此复印件内容和原件内容不符,指责公安机关造假。
        如果说合同没有原件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资产明细的被失踪却令人不得不怀疑侦查机关有销毁、藏匿证据的嫌疑了。庭审中,王艳俊多次要求出示《合资经营付刚煤矿有限公司合同书》原件,并称公诉人也曾经承诺给她看合同书原件,但是直到本次重审,也没有拿出来原件!被告人王艳俊还多次强调:“我家的那份合同和资产明细一起都被公安人员搜家时拿走了,审讯我时崔习朋(音)给我看了,说这份合同和资产明细作废了,现在公安机关又说没有发现合同书原件,也没有资产明细。我们怀疑办案人是有意销毁、藏匿证据,因为合同书原件和资产明细能够证明我们无罪!资产明细上十分清楚的记载了付刚煤矿出售时的真实的资产情况,赵永生和关洪强他们当时购买的就是这些资产!”
        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公诉人对于被告人要求出示合同书原件和资产明细的问题,没有做出回应。而在2012年原一审开庭时,对于合同书没有原件和资产明细失踪问题,主审法官的说法是:法院为此曾经四次发函调取,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合同书和资产明细表原件,但是侦查机关至今未能提供,法院也没有办法。
                 神秘诡异、来源不明的“通化报告”
            
               吉林省112地质队出具的储量报告。
            
               珲春市公安局单方委托173队出具的储量报告。

        由于本次开庭是重审,公诉机关补充了很多新的证据。在众多新证据中,“通化报告”显得既神秘又令人匪夷所思。记者经查证,得知这份“通化报告”的全称是 “吉林省珲春市板石付刚煤矿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其上载明的报告单位是“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记载日期是“2007年1月 15日”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称“通化报告”就是王艳俊交给112地质勘探队作假储量核实报告的证据。常洪德则称,为了给银行提供资料,供银行研究是否可以贷款,他曾经复印了一个储量报告的样本,因贷款没有办成,这个样本就扔在家里,更没有拿出来给任何人看过。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中,有说是在搜查常洪德家时发现了“通化报告”的,有说是在112地质勘探队某人的抽屉里发现的,无法自圆其说!
        对此,公诉机关称:常洪德、王艳俊以“通化报告”为依据提供给白山一家评估公司,做出年产6万吨、储量47万吨的报告,对关宏强出具假报告作为诱惑。同时,还向112地质勘探队提供“通化报告”以及其他证件做出年产9万吨、储量124.6万吨的虚假报告。因根据“通化报告”做出的结果与侦查机关委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173勘探队做出的储量核实报告存在巨大差距,侦查机关认定常洪德、王艳俊隐瞒了事实真相,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做出虚假的储量核实报告。
被告人常洪德辩称:“通化报告”只是准备申请贷款的样本,只是个复印件,既没有任何单位公章,也没有制表人、责任人、负责人等人签字,况且也没有给过112地质勘探队。
      被告人王艳俊则辩称:“今天开庭我才见到这个报告,我从来没看过,更不可能向别人提供过,吉林省煤田地质112勘探队是具有国家正规资质的专业机构,他们不会凭这样的材料就会出具《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做2008年报告必须出具2005年的报告、地质勘探图和煤矿六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不是仅凭一张复印件就能办的事,公安机关作为外行人这样推理认定是非常滑稽可笑的。”
        同时,常洪德还指认公安机关的搜查扣押清单没有提到这个报告,这个报告来历不明,确认不了这个报告就是自己做的样本。
        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委托的中国煤炭地质总局173勘探队做出的储量核实报告,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该报告没有经过任何有权机构的评审和主管行政机关的确认,无任何效力,既不能作为采矿许可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否定112勘探公司储量核实报告客观性的依据,更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112勘探队提供的储量核实报告是经过权威部门审核、认定和国家备案的报告,如果要否定这个报告的权威性,也必须是由上级权威部门来否定,公安机关仅凭单方面委托、依据残缺不全资料做出的储量报告,是无权否定112的权威报告的。

                 

                 关宏强出资办理储量报告的协议,这个协议证明是关出资办理了储量报告,同时还证明付刚煤矿的总资产是1480万元。
      
被告人王艳俊、常洪德和辩护律师同时还举出大量证据证明:112报告是付刚煤矿被收购后,由关洪强指派、出资办理的,是在合同书生效、履行后发生的,与本案起诉三被告合同诈骗无关。而且这个报告是关洪强指派王艳俊办理的,如果说这个报告是虚假的,那就等于是说关洪强自己诈骗了自己。公诉机关用这个报告给三名被告人定罪十分荒唐。
                关键证人赵永生向延边州法院寄送证言
      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大量在押人员和证人出具的证言前后矛盾,常洪德称,其中有证人段瑞忠(音)在被公安机关传唤三天,做过笔录回家三天后,自杀身亡!至今不知道其中有什么内幕。
       而关键证人赵永生的证言尤其引人注目。在公诉人宣读的赵永生证言中,赵说王艳俊、常洪德向其承诺过产量可以达到9万吨,储量达到126万吨。但辩护人从延边州法院卷中复印的赵永生特意邮寄给法院的情况说明却称:珲春公安局办案人员找他做笔录时,其笔录上所供证言不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公安机关取笔录时,是用欺骗手段取的笔录。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赵永生特意强调:他是最先来付刚煤矿考察的投资者,他考察了半年以后,才决定购买付刚煤矿,在其确定购买后又邀请关宏强加入一起投资。当时买的时候,对方根本就没有提到储量,“我们买的就是这一堆这一块”,之后他还派专人对付刚煤矿的资产进行了清点登记。他还证实,是关宏强直接到工商局冒充赵永生签字将股份转到了关的名下。
        对于赵永生的这份情况说明,公诉人提出异议,认为来历不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称:这个情况说明来自法院卷宗,通过赵永生寄给法院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双方在交易时没有谈到储量问题。因公安人员在取他的询问笔录时不按他的真实意思记录,所以赵永生才给法院邮寄情况说明,说明公安机关违背证人的意思记录。法官则当庭证实:这份情况说明是赵永生本人邮寄到延边州法院的。
                  有待进一步破解的诸多疑点

          
             珲春市公安局办公大楼,此案中的很多故事也许就发生在这里。
       1,记者从庭审中得知,2011年5月20日之前,三被告在分别羁押、单独审讯时的口供,均一致地陈述了无罪事实。此后,三被告却又惊人一致地做出了有罪供述,甚至连撒谎的情节都惊人的一致,前后的口供居然连标点符号都是一致的,而公安机关后来对多名犯罪嫌疑人所取的讯问笔录均与三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高度吻合,这是为什么?三名被告人是不是在遭受到刑讯逼供后按照公安人员事先编好的口供做的所谓笔录呢?在被告人屡次要求看守所医生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其为什么拒不出庭?为什么被告人王艳俊多次要求对其身体进行全面检查,而有关方面至今没有对其身体进行全面检查?被告王艳俊、常洪德曾经强烈要求看守所同监所人员出庭作证,为什么有关方面拒不传唤其到庭作证?而王艳俊揭发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几名同监所人员的证明材料至今也下落不明?对于办案人员涉嫌违法办案的问题,三年来相关部门为什么一直不予调查?
       2,合同书原件历经两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为什么均没有出示过?而付刚煤矿的资产明细在庭审中被多次提及,也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为什么侦查机关拒不提供?侦查机关是否隐匿或者销毁了关键证据?资产明细被侦查机关扣押后,为什么至今下落不明?辩护人申请关键性证人于铁君、于希和出庭作证,侦查机关为什么马上将此二人列为网上通缉对象,使其下落不明?
       3,记者曾经咨询过多名煤矿专家,专家们一致认为,储量报告只是能提供一个主观性估算数据,是一个变量,即随着煤矿井田范围实际数据的变化,储量估算也随之发生变化,况且扩大井田范围,也就可以不断扩大储量。而法律专家们也认为,储量报告根本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它不是鉴定意见,是一个估算结论,条件限制性非常强。为什么珲春警方要在储量上大做文章?即使是储量报告能作为证据使用,173队的储量报告凭什么就能否定112队经过权威部门审核、备案的储量报告?难道公安机关的单方面委托比国家权威部门更具有权威性吗?
        4,所谓的合同诈骗,为什么合同本身没有诈骗内容?合同书本身连“储量”的字眼都没有,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怎么就认定三名被告人以“储量”实施诈骗了呢?公诉机关认为此案适用于兜底条款,难道合同诈骗的兜底条款可以任意无限制的扩展吗?
        5,从庭审中可以看出,付刚煤矿出售时是赵永生团队先行考察并决定收购的,如果说出售时存在诈骗的话,应该是赵永生被骗了,怎么能说三名被告人诈骗了关洪强呢?本案的逻辑关系是不是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也许一位知情人士说的很有道理:此案本来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参杂了太多法律以外的因素,才被搞得扑朔迷离。此案的背后是不是真的有什么“大老虎”在幕后指使、策划?难道“大老虎”就不怕被打吗?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如今,重审的庭审已经结束,我们期盼着法院能够对此案做出公正的判决。对此案,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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