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冒用她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 主张离婚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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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04 22: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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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胡玲玲(化名)与工友的邓锋国(化名)相爱,双双坠入爱河,三个月后按照当地的风俗摆设了婚宴并登记结婚。当时仅有18周岁的胡玲玲未到法定婚龄,便借用其表姐身份证信息与邓锋国进行了结婚登记。2012年,邓锋国天天沉醉于泡吧、KTV等娱乐场所并沾染恶习。胡玲玲多年以来感受不到家的温暖与丈夫的依靠,无奈之下,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的婚姻关系无效,却被法院驳回。请问胡玲玲该如何才能离婚?
【解析】:
    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缔结应当是以结婚当事双方是否具有法定的条件及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而核发的结婚证书,来确定当事人是否为合法婚姻的依据。
    本案中胡玲玲冒用其表姐的身份信息与邓锋国进行结婚登记,那么与邓锋国存在婚姻关系的是胡玲玲表姐,而不是胡玲玲本人。所以应由胡玲玲的姐姐本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这一只有婚姻之名而无婚姻之实的婚姻关系无效。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中的原告应当是合法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胡玲玲虽与邓锋国之间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却不是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胡玲玲所持的结婚证书是其姐姐的姓名,也就是说胡邓两人之间根本不具备合法婚姻的依据,胡玲玲也不是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也就更谈不上离婚诉讼的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胡玲玲冒用其表姐的身份信息与邓锋国登记结婚,即属于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应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对原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法院查明登记程序瑕疵的存在,从而做出撤销原婚姻登记的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经此法定程序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如涉及孩子抚养及财产问题,另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文/许小军)

【法条链接】:
    1、《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文/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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