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受阻 阮奇恩再起股权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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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26 21: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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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郭宏宇   

       法籍华人阮奇恩为了捍卫自己的股权,已经进行了长达5年的保卫战。

       事情源自五年前的一次“股权非法变更事件”。5年前,杨立鑫与其子杨锦伪造文件,将原公司合伙人、法籍华人阮奇恩手中40%的股权,变更到了杨锦的名下。

       南开区公安分局在接到阮奇恩的举报后,开展了调查,发现杨立鑫父子更多的违法事实。 今年初,杨立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8万元。杨立鑫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让阮奇恩大跌眼镜的是,就在他举报杨氏父子后不久,杨立鑫又以阮奇恩隐瞒国籍欺诈了他们为由,将阮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合伙合同》无效。南开区法院下达民事判决,撤销了此前杨阮签订的《合伙合同》。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0日,天津一中院维持原判。阮奇恩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4年4月18日,天津高院下达裁定,驳回阮奇恩的再审申请,但同时注明,“关于阮奇恩作为中欣公司的出资人,在入股期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可另行解决。”高院的裁定保障了阮另案再诉的权利。

       于是,8月28日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法籍华人阮奇恩的股权纠纷案。记者来到天津旁听了庭审。

       被侵占的股权

       2006年3月15日,法籍华人阮奇恩(Christian Ruan)和杨立鑫签订了《合伙合同》,在天津注册成立了天津中欣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阮占40%的股份,杨占60%的股份。

       “公司效益很好,3年后公司每年的纯利润就达到了600多万,并逐年递增。”中欣公司原经理孙金山告诉记者

       2009年10月,杨立鑫伙同其子杨锦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将阮手中40%的股权非法变更到了杨锦的名下。

       2011年5月,阮奇恩发现自己的股份被杨变更到其子名下,且杨对自己这一明显触犯了刑法的做法竟颇不以为然。“可能认为阮奇恩是外国人,把他的股份吃了也就吃了。”孙金山说。

       阮杨两人自此反目,此时公司纯利润仍有800多万元。“杨却告诉阮说没挣着钱,不分给阮一分钱。”孙金山说。

       2012年3月,阮奇恩实名举报杨氏父子。

       南开区公安分局调查后发现,杨立鑫不仅非法占有了阮奇恩的股权,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了公司资金2600余万元。其子杨锦同样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近300万元也占为己有;此外,杨氏父子还利用虚假工程合同,骗取浦发银行500万元贷款以及天津银行300万元贷款;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虚假为公司增资900万元,同时,为达到掩盖自己虚报注册资本和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故意隐匿会计原始凭证;其三,杨氏父子未将公司房屋租赁收入900多万元入账。

       同年7月23日,南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杨刑事拘留,并以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隐匿会计凭证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5项罪名提请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1月8日,南开区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2013)南刑初字第486号)杨立鑫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8万元。杨立鑫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被撤销的合伙合同

       让阮奇恩颇感意外的是,在他举报杨氏父子不久,杨立鑫也以阮奇恩隐瞒国籍欺诈了他们为由,将阮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合伙合同》无效。

       阮奇恩气愤地告诉记者:“当初明明是杨立鑫让我用中国身份注册的啊!”

  原来,2006年阮杨两人在进行公司注册时,阮奇恩持有法国国籍,但同时中国身份证仍在,为了方便,阮奇恩听从了杨的建议,使用自己的中国身份证注册了公司。“没想到6年后,他竟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了我!”

       2012年8月1日,南开区法院仅用几天时间就下达了民事判决,撤销了2006年3月15日杨阮签订的《合伙合同》。阮奇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10日,天津一中院维持原判。阮奇恩不服,继续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4年4月18日,天津高院下达裁定,驳回阮奇恩的再审申请。

       阮奇恩指出,南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撤销《合伙合同》的判决,明显过于草率。当时杨立鑫已经被刑事拘留,并且所涉罪名与《合伙合同》一案有密切联系。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先中止对其民事部分的审理,等查清刑事部分后再启动民事审理。

       “即使判处撤销《合伙合同》,也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绝非简单按照最初注册资金分割。”阮奇恩指出。

       让阮奇恩疑虑重重的还有一个原因,当时南开区法院的法官,竟然带着杨立鑫的手下找阮做笔录,并且杨的手下还对阮出言恐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带着对方当事人的手下来找我,这样的法官我能信任吗?” 阮奇恩说。

       被质疑的判决

       阮奇恩的股权纠纷一案,可谓一波三折,刑事和民事相互纠结。虽然法院判令杨立鑫返还给阮奇恩当初注资的400万元,可是阮奇恩始终觉得是被人“涮”了一把,对法院的判决也充满质疑:杨立鑫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已经认罪伏法。这也就从侧面证明了,杨立鑫在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

       “完全是拿着我的钱办的公司,而今公司却与我无关。”阮奇恩说。

       阮奇恩无奈地接受了原审判决结果的同时,坚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界人士指出,天津高院的裁定虽然驳回了阮奇恩的再审申请,但是《裁定》的第三条注明:“关于阮奇恩作为中欣公司的出资人,在入股期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可另行解决。”这说明,阮奇恩有追讨其入股期间应得利益的权利,高院的裁定保障了阮另案再诉的权利。

       阮奇恩认为,这是自己坚持的结果,给自己带来了“胜利”的希望。

       阮奇恩聘请了新的律师团队,调整了诉讼方向,并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欣公司归还属于自己的股权及应得利益。天津一中院受理了此案。

       2014年8月28日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理案。

       法庭上,阮奇恩及其律师认为:杨立鑫抽逃资金罪名的成立,侧面证实了杨已经将出资全部抽逃,依法不能享有相应60%股东权益,这些权益应当由阮奇恩独自享有。如果公司被认定无效,也不影响阮奇恩按照投资约定的份额和法律规定取得投资收益。公司设立无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在公司存续期间所取的利益作为投资孳息,应该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或者股份)分配。

       杨立鑫的律师及其子杨锦则认为:原审判决已经生效,本着“一事不二理”的原则,应驳回阮奇恩的诉讼请求 。

       庭后,主审法官以“本案正在审理,不便接受采访。”为由,婉拒记者的采访要求。

       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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