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北大索要父亲捐赠 季羡林之子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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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20 15:26:39
来源: 京华时报
原标题:告北大索要父亲捐赠 季羡林之子一审败诉

▲昨天,市一中院对季羡林捐赠案进行一审宣判,季承(左)出庭。

市一中院供图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今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父亲生前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涉案标的额高达一亿元。昨天上午,市一中院认为季承作为受托人无权撤销捐赠协议,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季承表示坚决上诉,北大方面则表示对判决满意。

季承起诉北大要求返还649件文物

季羡林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交付,赠品将分批分期移交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2008年12月5日,季羡林手书公布:“有几件事情在这里声明一下:一、我已经捐赠北大120万元,今后不再捐赠;二、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说过全部捐赠……”

在另一封委托书中,季羡林写道:“全权委托我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羡林。戊子冬。2008年12月6日于301医院。”

季羡林去世后,季承认为父亲捐赠并不合法,就此与北大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12年6月14日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2012年8月3日,此案正式立案。

对此,被告北京大学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今年5月31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就季承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公益捐赠不能撤销

昨天上午9时30分,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81岁高龄的季承亲自出庭。

市一中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

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所以,季承以2008年12月6日书嘱受托人的身份要求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市一中院判决驳回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

季承不满判决“没有料到败诉”

“我完全不同意这个判决,绝对上诉,而且一直上诉,直到最后胜利为止!”宣判后,季承告诉记者,没有料到法院会判自己败诉,他认为判决非常不公平不合法。

季承认为,父亲的捐赠协议是违法的,一是因为父亲捐赠前没有分割母亲的遗产部分,把母亲应得的部分也捐赠了,明显违法;二是捐赠协议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清点签字后协议才能生效,实际上没有签字,因此协议无效。

季承的代理律师卞宜民则表示:“案由和原告身份都弄错了,季承是这批古籍文物的所有人,并非受托人,季承起诉的是原物返还,但法院却以季承是授权委托人身份,对委托事宜不明为由驳回起诉,黑白颠倒。”

北大方面表示对判决很满意。校长法律办公室主任陆忠行告诉记者,这些文物被北大保管能更好地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也更有利于保管。当记者问到将如何处理这批文物时,陆忠行称,目前古籍文物还处于封箱的状态。“等判决生效后,我们会再次开箱。至于是放在图书馆保存还是拿来做学术研究,这个需要再商量。”

另据了解,今年6月7日,季羡林前秘书李玉洁的干女儿王如因涉嫌盗窃季羡林古籍文物,被一中院判刑5年。目前,季承一方已向一分检提出抗诉申请,认为王如盗窃案价值300多万,按刑法应判无期。

季承透露,目前他们已经掌握了新证据,并展示了部分被盗窃书画的复印件。“王如原来偷了330万的书籍已经判决,现在又发现她盗窃了296件字画,这说明北大失职。这些被盗字画仍在王如家里,我们已经向最高检和最高法进行反映,要求重新追究王如的刑责。”季承说。

审判长回应三大焦点问题

据了解,该案曾于今年5月31日开庭,当天北京大学申请了5位证人,季承一方也申请了1位证人出庭作证。双方就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被撤销3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昨天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丁宇翔,丁宇翔对此案涉及的3个焦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1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正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并且,这种委托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概括委托,即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季羡林先生逝世后必然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要做后续处理,本案所涉捐赠事宜的后续处理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2008年12月6日的书嘱在尊重季羡林先生生前意愿处理其后续事务的范围内不宜终止。在此前提之下,就履行委托合同的后续事宜发生争议的,季承应有权提起诉讼。

2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本案所涉的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本案捐赠协议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是成立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不涉及应该审批登记事项。故本案捐赠协议自成立时应为有效。

3捐赠协议是否已经被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即便是季羡林先生本人也不得撤销。

本案诉讼过程中,季承曾基于季羡林先生2008年12月6日全权委托的书嘱,主张撤销本案捐赠协议。一方面,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受托人,应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积极履约。在季羡林先生并无明确授权撤销捐赠协议的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应当积极履行捐赠协议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千方百计使其被撤销。另一方面,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自身权利的权利委托他人。本案中,季羡林先生自己尚无权撤销捐赠协议,因而就更不能授权他人撤销该捐赠协议。因此,季承也不能撤销本案捐赠协议。

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1月16日,北京大学部分领导看望季羡林先生时所提“您说捐,或者不捐,都听您的意见”实际是一种咨询行为,并非在法律意义上与季羡林先生商讨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对于一个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而言,要想合意解除,必须有合同双方明确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季羡林先生当时回答说“再考虑考虑”,这一回答只能表明季羡林先生对于是否解除捐赠协议存在一定的犹豫,但直到先生逝世,都一直没有明确表示要解除捐赠协议。因此,本案捐赠协议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责编:孝媛、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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