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呼包二市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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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0 09:23:50
来源: 内蒙古晨报

 8月1日起,全国91个城市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工作展开,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二市位列其中。昨日,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任刘晓雷表示,呼市关于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已于8月1日起在全市开始实施,凡符合试点范围要求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此告别了向相关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代。

  据悉,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全国91个试点城市中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内容包括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即单份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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