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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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30 10:16:06
来源: 人民网-新闻晨报
晨报讯 本月起,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调整。2016年7月1日至发文之日,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参照“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通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 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2016年6月30日及以前,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生育或流产的妇女,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补贴为3000元; 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记者 谢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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