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违停 停车管理员“贴条”非执法(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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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03 15:47:59
来源: 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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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停车办专职副主任韩军庆对市民最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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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禁停路段或区域的标志、标线

 日前,济南市政府制定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通告》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昨天上午,济南市停车办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意见征集情况及市民反馈最多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据济南市停车办专职副主任韩军庆介绍,《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道路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通告》自7月7日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受到了广泛关注。截止到7月13日,共收到意见建议149件,其中支持80件,占54%;反对12件,占8%;中立及无关话题57件,占38%。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支持率已超过半数。

  但是,不少市民对停车管理员“贴单”、全市违停车辆罚100计3分及长期停放超过5日处罚这三个问题争议较大。网友“达子的春天”表示,现在老小区几辆车抢1个车位的情况很明显,4次违停就扣证的话对老百姓影响很大,应该多划些车位。网友“baolong”认为由停车管理员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拍照留证后贴条的规定欠妥,“停车管理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也不是政府公务人员,与普通市民无异”。

  停车管理员“贴条”并非行政执法 拍照仅作为违停线索

  在通报会现场,韩军庆首先对停车管理员拍照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解释。韩军庆表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有依法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停车管理员亦享有此项权利。停车管理员拍摄的机动车违停照片是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停车管理员粘贴的并非是处罚通知单,而是《机动车停放提示单》,仅作为一种提示。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的照片,只是违停线索的一个依据,并非直接将其作为定案证据,作为最终的判定结果,会展开调查或进行实地勘验,要核对违法车辆的基本情况、停放时间地点、交通标志标线、上报照片的关联性合法性等要素,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后,方才确认违法行为成立。若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有违法行为,则不予处罚。停车管理员的拍照不是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停车管理员并未行使民警具有的行政执法权。所以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停车管理员贴罚单”,更并非取代民警去“执法”,被贴了提示单就一定会被处罚。

  违停一次计3分并非全市道路全覆盖

  韩军庆介绍,截止到目前,济南市共有30条禁停道路,在这30条道路上违法停车将被受到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此次《通告》中第二条提出“在城市道路内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停放机动车的,一律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仍然是针对在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或标线的道路上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以及在公交站点、消防栓、划有黄网状线等重点部位的违法停车行为,而不是全市违法停车“一刀切”。我市将逐步完善相关禁停标志、标线,根据城市交通行车、停车需求,对车辆停放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

  机动车连续停放5日且无法与车主联系的依法处理

  对于前期公布的《通告》中,第四条“连续停放5日”这个时间是如何确定的,韩军庆也在现场做出了解释。韩军庆表示,通告中确定为连续停放5日的时间,是根据济南市交通拥堵状况、区域性停车需求、道路泊位施划标准、停车管理实际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提高城市道路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使有限资源利用最大化。

  通告中规定的连续停放五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情形,属合法停放在道路泊位内的限定时间停车,目的是在于最大程度的提高道路泊位使用效率。现实中还发现有些人和单位将车辆随意、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有的长达半年之久甚至更长时间,妨碍了停车泊位的正常周转使用,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韩军庆提醒市民,在进行车辆信息登记的时候一定要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以便在“连续停放超过5日”时,可及时收到提醒,也便于与停车管理人员取得联系。

  目前,济南市已建成智能停车管理综合服务系统,今后连续停放五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机动车,将通过每一整点连续拍照等方式,采集机动车停放信息,并在系统内加以规定和留存。对于确实联系不上、违反限定时限占用停车泊位的车辆,将根据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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