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能“任性” 鹤壁山城区分五种情形进行精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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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26 13:09:29
来源: 检察日报
 
原标题:刑事拘留不能“任性”

7月26日,朱某盗窃王某一部价值300元的手机,同日,朱某在某商场内盗窃原某的包后正欲逃走时,被原某发现报警,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原某包内有现金295元和价值1160元的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在对朱某刑事拘留后,以多次作案为由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日前在审查该案时,认为延长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当日,公安机关将朱某提请审查逮捕。

今年年初,山城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公安分局出台了《对刑事拘留措施监督的规定(试行)》,围绕五个重点、区分五种情形,对该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案件实施精准监督,使其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延长、变更不能“任性”。

据该院侦监科科长徐静介绍,所谓围绕五个重点,强化法律监督,即重点监督刑事拘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是否违法、刑事拘留是否超期、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是否符合规定、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为了保证监督实效,要求公安机关每周向该院报送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侦监科对适用条件、延长期限、变更措施是否合法逐案审查。

经审查存在刑事拘留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该如何处理?徐静说,这要区分五种情形,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而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公安机关随意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的,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予以纠正;对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的,经审查有逮捕必要的,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没有追究的,向公安机关发出《刑事拘留审查意见书》,要求其说明理由;对刑事拘留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长期未对案件侦查终结的,向其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该院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精准监督有效解决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拘留自由裁量权大、随意性强的问题,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该院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违法延长拘留期限案件3起,对2起案件发出超期预警。(记者高传伟 通讯员赵宝仓 司秀芹)

 
(责编:王起晨(实习)、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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