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的“法不容情”:深圳工人因抢救超时不予工伤认定引争议

作者:记者黄浩苑 白瑜
发布时间:2016-09-08 11:47:20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网广州9月7日新媒体专电 题:48小时的“法不容情”:深圳工人因抢救超时不予工伤认定引争议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黄浩苑 白瑜

  深圳市龙岗区39岁的童先生没有想到,与自己同在制鞋厂上班的妻子会突然倒在工作岗位上就再也没有醒来;更没想到的是,因坚持抢救到最后一刻而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抢救时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视同工伤的行政认定。

  48小时的冰冷划线

  童先生的妻子程女士2015年12月29日在公司厂房车间突发疾病晕倒被紧急送院。据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程女士因病情严重于2015年12月29日10时48分转入该院抢救。入院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脑室积血;脑积水;吸入性肺炎。急诊行双侧额角锥颅脑穿刺外引流术,术后程女士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状。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记录了程女士“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心跳停止的抢救过程:12月30日9时左右,医院称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告家属放弃治疗,但童先生基于多年夫妻情分,坚决要求医生继续治疗;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医院主治医生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仍心有不甘,不愿意医生宣布临床死亡,要求继续抢救,2015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死亡。

  童先生的坚持没有等来奇迹,却因超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时限而无法认定为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童先生用“惨”来形容当他看到深圳市人社局行政批复时的心情。记者看到,编号为深人社认字(龙)【2016】第660078001号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上写着“该员工于2015年12月29日在车间因突发疾病,送院抢救超过48小时,心跳停止……经查实,员工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即使宣布脑死亡,我也请医生上呼吸机、上升血压药物,坚持要抢救到最后一刻。与我妻子那么多年的夫妻感情,我舍不得啊!即使当时知道是这样的结果,我也不可能放弃抢救。”童先生说到这里停住了,哽咽着。

  法理与人情的两难

  “虽然脑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作这样的选择”,童先生的起诉状中写到。

  但是,法院审判结果支持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时间限定,认为程女士之死不该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遇交通事故都可认定为工伤”,但晕倒在工作岗位上抢救无效死亡却不作工伤认定,这让部分网友难以理解。

  有网友认为,如此为生命利益制定的限时政策会引发人性悖论,这不该是法律应有的导向。网友“挥世”认为,这样的结果只会扼杀了奇迹的希望,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如果再坚持一会就能救活,而家属却因为害怕得不到工伤鉴定而放弃治疗,那这个社会也就生病了。

  同情之外,也有网友指出,法律规章制定有其合理性,不应感情用事。网友“白雪”指出,48小时是医学上的抢救的黄金期,这样的划分符合医学大概率事件的划定,也避免了职工因自身疾病原因将过错归咎于工作单位。这个规定的制定也是遵循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

  建立更多的救济途径

  相关专家解释说,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全国统一标准。北京、上海、广东、天津、重庆等各地对这一标准并未做细化规定。

  广东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继承说,工伤保险的认定遵循时间、地点和原因的原则。任何法律的制度都会有一个标准的划线,无论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只要划线都会面临上下浮动带来的问题,这对立法来说无法避免。

  但是,童先生面临的是失去工伤认定后断崖式的保障性缺失,这对其家庭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因此,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避免当事人遭遇“非有则无”的选择缺失更为当务之急。

  专家建议,应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工伤的鉴定更为严格,但是劳工保险分为普通事故保险和职业灾害保险,因此,雇工即使非工伤死亡,一般也会符合普通事故保险的标准,能够领取到金额低于工伤死亡所获保险金,使死者家庭得到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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