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房地产中介也要服务于“去库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第一句话就是“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如此,房地产中介理所当然要服从“去库存”中心任务,服务于“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大局。
房地产“去库存”的主要内容,就是中央明确的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着手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从需求侧来看,新市民住房需求,大多就是购租并举或先租后购;从供给侧来看,“去库存”的含义就是缓解大部分城市,特别是三四线城市居高不下的存量住房。从上述两方面来看,服务于二手房或存量房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既肩负着重要责任,也面临着巨大发展机遇。
房地产中介要在“去库存”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是信息透明化,既要交易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更要真实房源的公开透明。唯有如此,才能如实传递供需信息,使买卖双方通过真实信息保障自身利益,这也是房地产中介“去污名化”的根本。
房地产中介积极参与“去库存”,政府的公共服务也要跟得上。特别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中央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房地产主管部门须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监测、发布,推动房地产中介“走正道”,以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房地产中介参与“去库存”,也需要开发商充分认识租售并举的新阶段特征。近年来,一二手房之间的市场联动越来越紧密,客源在新房与二手房之间的转换越来越频繁,房产中介手中潜在的客源价值越来越大,是一手楼盘“去库存”的重要力量。一些开发商支付给房产经纪人的佣金明显高于二手房交易,这种做法值得鼓励。
必须强调的是,“去库存”与“去杠杆”是高度统一的,以“加杠杆”来“去库存”,无异于饮鸩止渴。此次七部门通知,再次对房地产中介的金融活动加以严格规范。房地产中介只有守住信息的中介、交易的撮合人本分,才能防止房地产交易非理性因素的放大,使住房供给与居住需求“配对”,而非与投机需求“错配”,把库存从开发商手里转嫁到社会上。王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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