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关于签订合同的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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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06 15:03:30
来源: 卓博人才网

 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大学生小许将自己的简历投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与小许交谈后表示对他很满意,希望能当场签合同。对方承诺,上班后有住房,月薪3000元以上。一听对方开出的条件,小许非常高兴,当即表示同意。

对方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浏览了一下,合同格式很规范,条文也很专业,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也规定得很清楚。他怀着兴奋的心情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进了公司小许才知道,自己的岗位是销售员,销售人员的工资实行的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与销售额直接挂钩。销售部有十几名销售员,只有一位业绩非常突出的销售员曾拿过3000多元的月工资,而对方提供的所谓住房其实是一间20多平方米的破旧仓库,而且是10个人挤在一起。一怒之下,小许找到公司那位副总讨说法。对方阴沉着脸找出当初与他签订的合同,在待遇条款里只写着“工资待遇高,公司提供住宿”字样。另外,合同规定,聘用期为3年,应聘方如毁约,违约金为每年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小许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元违约金。看完合同,小许愣住了。

大学生小许在求职时遇到的问题,与他在签劳动合同时不够仔细、慎重有关系。时下又到了找工、招工的高峰期,进入深圳寻找工作的外来人员,在应聘签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走访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据该局劳动关系处冯先生介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用工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否则是无效的。劳动部门制订了劳动合同样板,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合同,不过合同必须包括生产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8项内容。

应聘时拒交一切费用

在多年的接访中,接触了大量劳务诈骗事件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的黎科长在接受采访时,首先提到如何防止劳务诈骗问题:“招聘是不准收钱的,在应聘签合同时,一旦遇到对方要求交钱的情况,无论何种名目,如办理保险、用工手续费、培训费、体检费、服装费、工卡押金,或者工本费、填表费等等,不管多少钱,一定不要交。”

“对于那些拿着劳动局印制的正规合同让劳动者签,并交押金的情况,一定要小心。”黎科长说,“这种招工一般都有欺骗性,他们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又不了解市场的现状,在合同里列出了一些附加条款——不可能完成的工作量、根本不可能干下去的工作或者自行提出离职的罚款等内容,很多求职者听信招聘者天花乱坠的介绍,交纳押金,签下合同,最后发现上当了,要求退钱,对方拿出附加条款,求职者一看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金比自己交的押金还高不少,傻眼了。这样一来,骗子就达到了骗取求职者押金的目的。”

据黎科长介绍,最近深圳的劳务诈骗又出现了新的招数——流水线式的骗钱法,骗子在招工现场明确向求职者表示,签合同不交押金,也不收任何钱,只需交几十元填表费,然后给求职者一个地址和“负责人”的电话。待求职者找到地点后,所谓的“负责人”就在“单位”门口让求职者交上百元的服装费。在这种情况下,交了几十元的求职者怀着不让几十元“泡汤”的心理,继续出钱,最后钱一笔一笔交出去,工作却一直没影子。

试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

据黎科长介绍,求职者应聘时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试用期不用签订合同,合同一般是试用期结束后才签。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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