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成为债转股参与主体
分析人士认为,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减轻经济发展负担的一个重要举措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近日,有关债转股的话题再次引发市场热议。
“未来债转股将采取更加灵活、现实以及合理的方式进行,而不是简单的将股权直接转过去。”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要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选择比较有前景的企业,比如转出部分股权,保留部分债权等综合化的方式,既解决了企业的困难,也发挥了监管的作用。也就是说,既实现了企业去产能、去杆杠的目标,也保证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不至于规模过大,而给银行的资本金带来压力。
7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其中提及“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这被业内解读为债转股试点将悄然启动。
宗良表示,未来采用试点的方式先行先试,更多的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以及企业面临的不同状况和困境,选择国企为主体,也不排除选择少量的民企进行先行先试,以实现去杠杆的目的。“与上一轮以资产管理公司为参与主体不同的是,此次银行或参与其中,形成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机结合。”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试点的方式来实施债转股,主要是为了规避《商业银行法》中提及的“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一条款的法律风险,以解决企业的高杠杆率问题。此外,此次试点,或更多的考虑商业银行将原有的债权转为股权并持有的方式来进行,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法》的阻碍,由银行自身成立子公司来规避风险。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未来的参与主体或更加多元化。
据了解,此轮债转股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投资子公司债转股,或者不同银行的投资子公司之间可交叉实施债转股,但是银行不得直接持有企业股权。
厚生智库研究员赵亚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债转股是为了降低企业杠杆,减轻经济发展负担的一个重要举措。而大部分债务是企业欠金融机构的,所以债转股大部分情况下是金融机构把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变成股权持有。金融机构参股或控股企业在日本和德国很普遍,银行参股或控股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业绩会得到改善,这对国民经济是有好处的。但同时也要看到,金融机构持有大量企业股权也会带来系统性风险,美国就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我国经济模式与德日有一定相似之处,都属于追赶型经济,可以借鉴这两个国家金融机构参股或控股企业的发展经验,但由此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也不得不加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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