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微信记录可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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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06 14:33:55
来源: 北京晨报

新型证据频现但证明力偏弱 可以作为辅助证明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管辖、效力、利率等方面重要问题。在《规定》实施一周年之际,西城法院昨天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据统计,近一年来该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已上升为该法院第二大商事案件类型,其中微信、支付宝等新型证据的频现值得注意。

民间借贷案件攀升

据西城法院统计,一年来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4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8.4%。法院表示,民间借贷收案量大幅攀升,主要原因在于《规定》实施所带来的管辖变化。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表示,这明确赋予了出借人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据了解,《规定》实施一年来,西城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为管辖依据的案件比例从21.6%上升为44.5%,而被告住所地的案件比例则从62%下降为38.3%,合同履行地成为西城法院此类案件最主要的管辖依据。

新型证据证明偏弱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近一段时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越来越多样化。法院表示,当事人除了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大量出现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特别是借贷双方是亲朋好友的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没有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上述证据有时成为了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而在证明借款交付方面,除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出现了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新的互联网交易模式。由于纠纷发生时,并非所有QQ、微信、支付宝账号均已完成实名认证,且现实中确实存在账号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此类证据比传统证据的证明力偏弱,据此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难度也更大。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法官提醒

微信记录要保留

法官称,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

  不过法官也提醒,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出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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