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建联合惩戒机制 完善“先照后证”监管

作者:李丹丹
发布时间:2016-07-22 16:59:43
来源: 昆明日报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大幅度把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申办执照也从过去的“先证后照”变成“先照后证”,此举最大限度释放“宽进”红利,激发投资活力和创业激情。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今年年底前形成跨部门、跨州市、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企业的任何违法行为都涉及信用问题。根据《意见》,我省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的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同时,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激励约束管理办法,编制信用信息激励和限制措施目录,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年底前形成跨部门、跨州市、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则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

  《意见》明确了“先照后证”改革后云南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

  经营者无须取得前置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无证经营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

  《意见》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应履行“双告知”职责。即经营者从事《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依据目录内容告知经营者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经营者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登记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记者 李丹丹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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